法院做出“程序违法而实体不违法”的判决,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7:44:4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一桩刑事自诉案件,一审拖延了二年半后枉法裁定,被上级法院发回并要求重新审理,又拖延了六年零四个月。该院法官龚光明违法办理本案,做出(2005)项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属工作失职”,于2006年6月12日,给予龚光明以“行政警告处分”。随后,涉案自诉人到项城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由枉法法官龚光明做出的(2005)项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该院院长竟然说:“这个案件虽然程序违法,但实体不违法”。

笔者向法律界的同仁们讨教:我国目前相关法律中,是否规定允许这种“违法又不违法”的判决存在?

楼上怎么能说原则上程序优先于实体呢,这种说法绝对是错误的。两个都很重要,但我认为你理解完全反了。
这个院长的意思是说。该案件的证据、法律依据、适用法律等问题没有违法,只是超过的审限。你就是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也不会改变判决的内容。你们不要把问题解释歪了。这会误导人家的。超了一个审限难道比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还重要么?不明白就别来误导人家。
如果你真的对这个判决不满意,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也就是说还有一次开庭的机会。法律很多时候在认为的情况下也变的不是非常平衡。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

判决必须程序公证,实体合法。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程序违法了,怎么能保证实体是公正、合法的?

原则上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都有优先考虑的判例。但是没有其他十分有力的法理支持,实体正义肯定让位于程序正义。而且这都是法理上的概念,十分抽象,在具体的判决中很少直接以此作为判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