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36:11
1、什么叫“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用走私犯罪所得的款项购买的汽车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或“犯罪产生的收益”?为什么?

3、我国于2005年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23条第二款(五)项规定“在缔约国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犯罪(即洗钱犯罪)不适用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你认为应如何理解?

这个问题你可以到“法律”栏目提出。

这个罪名是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没有相关的直接的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用法也不统一。以下是个人看法。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指因犯罪行为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利用该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用走私罪所得款项购买的汽车,系犯罪所得的转化,可以归入犯罪所得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按犯罪所得处理予以没收,如果是利用汽车交易赚取利润,则属于“收益”。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范围的问题,我认为,不应该作扩大的解释,有人认为,其处罚范围应包括除洗钱罪规定的上游犯罪以外的任何犯罪,我认为这是作了扩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