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21:49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开发费用中,能提供贷款凭据的,按借款利息+(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5%;计算扣除;不能取得贷款凭据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10计算.
问:我公司没有发生借款费用,能不能按10%的标准扣除开发费用?
是不是只能按5%扣除?另外:是不是不论我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发生数是多少,都可以按5%的比例计算扣除额?
我能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我不能提供借款费用的凭据(实际上是根本没有发生),所以我的开发费用可以按10%的比例计算扣除?如果真能这样操作,对那些借款费用比较小的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5%的限额,他们只要不提供借款费用的凭据,就能按比较高的比例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可以按5%之内扣除

这个5%就是除了财务费用中利息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无论发生多少,只要在范围内,都可以扣除。

国税总局曾经在答疑的时候说过:有贷款的企业,按10%肯定是合适的。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