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肖像权的事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1:51:16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例如:60年代初的卢戈西诉讼案,该案由于著名影星贝拉·卢戈西在一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伯爵形象,创造了一个生动的艺术形象。美国著名卢戈西诉讼案的首席法官曾说:“演员扮演虚构人物的肖像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他死后,这一形象被当时流行的T恤衫、广告牌等广泛使用。为此,卢戈西的儿子与遗孀诉至法院并打赢了这场官司。

  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
  一、案件主要事实
  周海婴诉称:被告于1996年8、9月份未经原告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书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先生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
  周海婴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于1997年6月3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请示的问题、分歧意见、理由
  此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倾向于立案受理。但因此案涉及鲁迅的肖像权,且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规定,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本案可以受理。理由是:(1)被告以鲁迅肖像制售金卡礼座,营利目的殊为明显;(2)公民肖像权受法律保护。鲁迅先生虽已去世,但其肖像与其子女利益和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对死者生前利益保护,构成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及其社会利益保护的组成部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司法解释可以此照;(4)国外有立法先例,可以借鉴。少数人认为本案不宜受理。其理由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