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免费传播电影,电影不收取费用,只在网站拉些广告,这样对电影侵权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6:11:36
网络免费传播电影,电影观看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只是在电影网站拉些广告,这样对电影侵权么??
我这个电影网站,看电影全免费,左指薇 朋友,你说的这些,我在书上和网上都看了,~~但是我现在还是没明白,我到底侵权没侵权。我电影不收任何费用,只在播放电影的网站做些广告而已。我只要知道,目前的法律来讲,我播放的电影侵权不侵权。

这样说吧,就算是你没有放广告没有赚钱,也仍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我给你比较实际的建议,是采取会员制,需要注册。在同意协议里注明仅供电影爱好者欣赏。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侵权就对了,这样做只是有利于万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减轻责任。对于这些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很有限,在网络传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侵权的。
  以下是我节选我的知识产权王迁老师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普遍认定:个人用户或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有时称为“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因为作品一旦被“上传”,公众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欣赏或下载作品。这种“交互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传播行为,正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类新的“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它并不是将作品本身“上传”至远端服务器,而是P2P软件用户“共享”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作品。其常见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P2P软件用户主动将电影、音乐等作品拷贝至个人计算机中P2P软件所指定的“共享区”;(2)某些P2P软件将作品下载至用户个人计算机后,只要用户不予以删除,该作品也会被设定为“共享”状态。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他用户只要安装了同类P2P软件,就可以通过在P2P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并通过P2P软件下载作品。(3)Bt等P2P软件用户制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并“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可以利用服务器上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从上传者的个人计算机中下载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为在技术上与传统“上传”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将作品本身“上传”到了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远端服务器上下载作品的;而前者则没有将作品“上传”至任何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中下载作品的。但是,无论P2P软件用户采用上文所述哪一种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开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