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租赁期,提出解约是否要承担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49:48
我和老公婚后买了一处公寓,我将公寓出租了(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没有老公的名字),于08年5月31日签订了合同,租期是08年7月1日到12月,租金5500元每月,但他不同意,于是我于当日,口头像承租方提出解约,得到对方回答是要求赔付300%的违约金。但合同约定是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支付违约金。我提出的时间不是租赁期内,需要支付300%的违约金吗?
可以以未得到老公授权而确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吗?
合同里规定30个工作日,但他们公司周末也可以签订合同,是不是可以认定,周末也为工作日?
谢谢大家

如果你老公(资产共有人)确实对出租房屋不知情,通过举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者(即承租方),如由此给承租方造成损失,你要赔偿(赔偿金额由承租方举证)。
工作日是法定的,不是以某单位实际是否上班作为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