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53:19

干扰他人婚姻关系,受害人能否请求第三者赔偿?这是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1、第三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2、第三者侵犯的系他人的配偶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系有过错之配偶,且应当在离婚时主张,因此,第三者不是责任主体,虽然在道德上应予谴责,但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身份利益,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与他人配偶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干扰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疑,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并不意味因婚姻关系被非法干扰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否认了受害人的这种请求权,那么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者可以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显然违法了法理与伦理。

1、第三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第三者侵犯的系他人的配偶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系有过错之配偶,且应当在离婚时主张,因此,第三者不是责任主体,虽然在道德上应予谴责,但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身份利益,属于民法所保护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与他人配偶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干扰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疑,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婚姻法调整的是婚姻家庭的内部关系,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并不意味因婚姻关系被非法干扰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否认了受害人的这种请求权,那么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者可以不负任何民事责任,显然违法了法理与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