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算是劳动存续期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18:33
大家好:

我是一名公司的小职员,在06年4月份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从06年4月26日—07年4月26日。在此之间我们每天都需要上班,公司实际支付给我们的加班费是一个月固定计算4天,但实际上我们是每个周未都需要加班,平均每个月需要加班8天左右,节假日是按国家规定的计算。合同到期后,我一直都在这个公司上班,上了一个多月后,即从07年6月1日起,公司让我们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天为止,我们的第二份合同已经到期。

我想请问下:

1、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另外没有支付的那一部分加班费?

2、这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3、我能把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续存期”吗?

谢谢各位解答。

1、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另外没有支付的那一部分加班费?
可以的 但是你需要证明你每天加班 所以最好有签到卡的复印件,最好是从你上班到现在的,其次准备每月工资条如果加班费和你工资不一起发,那你还需要工资总额证明

2、这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没有,劳动仲裁时效是你和单位发生争议时起起算的,而且你们现在仍然是雇佣关系,所以没有超过时效

3、我能把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续存期”吗?
你所说的劳动续期应该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这是没问题的,第二次签的合同今天到期,但是你仍然正常上班,公司没有提出辞退你的理由,所以视为那个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但是建议你最好和公司签订新的合同,对的五保一金和权益的保障有所好处。
公司实在不签建议你保存签到表或打卡,作为你为公司服务的证据,即使有纠纷也会有据可查

1、可以。
2、没有。
3、“劳动续存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只知道第二次是续签劳动合同。

1、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另外没有支付的那一部分加班费?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那一部分加班费
2、这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
3、我能把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续存期”吗?
应该属于劳动续存

1、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另外没有支付的那一部分加班费?
答: 能!!!

2、这是否已经过了仲裁时效。
答: 没有!!!

3、我能把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理解为“劳动续存期”吗?
答: 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