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说事假必须先用补休来填,这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56:52

不合理你看新劳动法吧

合法

合法,你看看规定吧: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一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二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一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一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三 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 各单位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处反映。

六 国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