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领养一个一岁以下的孤儿,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9:55:28

有三种情况,助养,认养和收养。
我估计你说的是收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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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如下:
(一)我夫妻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我夫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三)我夫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

(四)我夫妻均年满三十周岁。

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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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登记程序

《收养法》15一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15一的规定说明,登记程序为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

根据《收养法》15一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登记管辖分工如下:《收养登记办法》3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