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问题,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1:04:59
某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由于甲方责任造成施工误工时,误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在施工中出现下列事件:
1因业主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10天,10人误工。
2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15天,5人误工。
3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天,20人误工。
4因下大雨,使工期延误3天,20人误工。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5元/日,机械台班费为1500元/台班。据此,乙方提出工期补偿30天,费用13056元。(所有事件误工费用及机械费用之和)索赔要求。
问题:1、乙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总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多少天?
3、如果工程师未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误多少天?结算时费用补偿为多少?
(详细点就好...呵呵)

一、1、3两项是合理要求;2是自身原因,4条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是不可抗力的话,应由业主承担,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大雨、大雪及大风天气在工期中都有考虑,作业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可以预见的,实际中不给予承认;
二、总工程师认定的应该是1、3、4三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考虑是否这几项工作是关键工序,它们是否有自由时差,如果有自由时差,延误时间在自由时差之间的不给顺延;
三、如果工程师在28天内未答复或确认,按规定视为全部认可,就是说索赔什么给什么,自己算费用吧,记住机械是按百分之六十计算的,而且每天计算一个台班(一个八个小时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