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不知道从哪弄来的发票,非要盖公司财务的章,我就盖了,大该有二十万,发票是普票,这样我有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47:14
按说是有责任的,你和经理一起出具了虚假的发票,实际上本应该你公司开发票,但是你的经理为了避税,找来发票该你公司章,这个发票本来就是虚假的,如果这二十万是你公司的销售,但没有正常的开具发票,事实上就是逃税
数额小的,经发现要罚款补税,数额大的有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中,这样的情况不是没有,而且很少能实际查出来,当然,主要是税务的老爷们不想去查而已
有啊
看你们领导怎么处理了
你是次要责任,经理是主要责任,发票拿出去之后到对方看有没有查了,发票盖你单位的章,发票内容填写的是什么和你单位经营的是否相符。
这个责任需要看以后是否被税务机关查出来了。如果没查出来,就万事大吉,否则,会追究责任的。公司法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人员也脱不了干系的。一般来讲,问题不会太大,但如果收发票的单位很小的话,一下子收到这么大额的发票,可能会引起税务的注意。总之,静观其变了。
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你负有直接责任(你是会计,章子在你手里经理很容易将直接责任推给你),经理负有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