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在法律上应该付什么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55:39
孩子6个月了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私自打掉这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行为,男方可以依据什么来向女方所要赔偿?

生育权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决定于女方,男方的生育权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恐难以支持男方讨回生育权。

  虽然法律是这样的,但是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应该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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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私自堕胎 丈夫获得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堕胎吗?歙县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男方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毕某和胡某同村,2004年3月,俩人自由恋爱,同年12月30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男到女方落户。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毕某觉得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一气之下,于今年5月18日擅自到黄山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今年5月30日,毕某向歙县法院街口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毕某在诉状中称,她与胡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胡某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与胡某离婚。接到法庭送达的起诉状,胡某觉得意外和无助。他答辩认为,他与毕某自由恋爱,婚姻基础扎实,婚后感情也很好,闹到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夫妻双方,而在于毕某的家庭因素。胡某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为他们夫妻调解和好。胡某同时提出,毕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亲的权利,如果毕某真正要离婚,他有权请求毕某给予精神赔偿。胡某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阐述了观点。他说《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今年5月,毕某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后,毕某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侵犯了胡某的生育权利。本来期待着做父亲,突然希望没了,这给胡某精神带来伤害是明显的。其实,毕某完全可以与胡某达成抚养孩子的协议来解决这一矛盾。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文明离婚。因此,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胡某精神受伤害的事实,依法支持胡某的精神赔偿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主持毕某和胡某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的数额,分歧较大。胡某坚持要求毕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而毕某表示仅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