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问试用期解除的规定是怎么样?怎么得到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6:30:55
老师好!我与一公司签定了一个做生产管理的三年合同,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而在我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要与我终止工作关系,理由为工作没进入状态和不加班,但实质是没有给我安排与我合同前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工作(生产管理工作),这一个月内只是让我熟悉工作环境和产品,而一个月后告诉我说我不合格,不能胜任这项工作要终止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我应该怎么做?要是终止后,我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得到试用期工资?谢谢!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第三十九条,公司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在试用期内的工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