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帮帮忙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08:26
事情这样的

我外婆去世十几年了,我外公现在80多岁,2个女儿,1个儿子,他现在要想把房产和钱都转给我舅舅。。我听有人说他是没权处理所有房产的,因为有一部分是属于外婆的,请问是这样的吗?另外我妈妈其实不是想分钱,这些钱也算不上什么,我妈妈就是很气不过,平时都是她和阿姨照顾外公的,儿子管也不管,一年都不去看一次,现在突然360度转弯,一个礼拜去看一次,还接去家里住,所以感觉很生气~

麻烦懂的人说详细点哈~谢谢了

一,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在继承法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不管结婚登记的时间有多久,也不管是第几次婚姻)都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同一序位继承人应该等额继承(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各继承人在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和各自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对遗产应作大体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属于继承人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也愿意尽扶养义务,但由于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来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继承人提供生活来源和劳务的情况;属于被继承人确实需要接受继承人扶养,继承人也愿意对其进扶养,但由于继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因而无法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分配遗产时,不能取消或减少他们的应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