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要延长,公司却没有及时通知员工,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25:55
当初面试的时候公司说我试用期是一个月,后来因为我表现不好,试用期要延长一个月,即试用期为2个月,但是我本人不知道自己要延长试用期,等到我在这间公司工作了2个月后,公司叫我签约,我以为是因为之前人事负责人太忙,所以现在才跟我签合同,所以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后来才知道试用期被延长了。公司这种做法对吗?公司虽然有适当延长员工试用期的权利,但是员工也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如果我被知要延长试用期,我也可以选择走人,我不是非要呆在那里工作,当时公司不告诉我,只是考虑到他们自己决定我的去与留,只是站在他们的立场考虑问题。
我当时想过走人,但是我辛苦了两个月,现在才真正要开展工作,这样就离开,我很不甘心,主管问我打算怎么办的时候,我说:反正老板的决定我从心里不会接受,但是如果我想继续留在公司,就得接受试用期的工资,表面接受,但是心里不会认同。因为我知道老板不会为我而妥协,我不接受2个月试用期,就得走人。
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吗?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不认为这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