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德国、美国两种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02:2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德国、美国两种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比较政治制度的题~有哪位能人可以帮帮忙~

德国和美国都强调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审查,但又都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与对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作了区别对待。德国的宪法法院既有抽象审查,也有具体审查,在抽象审查中既对法律审查,也对法规审查,在具体审查中,则只对法律审查;而美国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具体审查,审查的对象仅仅是指法律。由于美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具体审查,所以它是由个人提起的,而在德国,它可以由公民提起(在具体审查中),也可以由公权力提起(在抽象审查中),如联邦政府、州政府、联邦议院1/3 的议员都可以提起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在美国对法律和法规的审查都由普通法院负责,但对行政法规的审查属于行政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制度由来已久,是移植英国法律的结果,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体制,因而不存在高于议会立法的宪法,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创始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自己发明创造的产物[39].美国作为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开创了对法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在一般诉讼中有权“附带”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但这种“违宪审查”也仅仅只是指对“法律”进行审查,法院对政府法规命令的审查则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违宪”审查的范畴。

在德国,对法律和法规的审查分了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完全由宪法法院进行,这种审查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对“法律”的抽象审查,二是对“法规”的抽象审查。两种审查的提出者都是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者联邦议院1/3的议员,这种审查机制反映了多重公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如由联邦政府对法律提出审查,实际上形成了联邦立法机关、联邦行政机关和联邦宪法法院三方的权力关系;州政府对法律提出的审查则形成了联邦立法机关、州行政机关和宪法法院之间的三方关系;联邦议院 1/3的议员提出审查,则是立法机关中少数人(往往是反对党)对多数人(往往是执政党)通过的法律提出质疑,反映了立法机关内部多数人与少数人和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而对“法规”的审查主要反映了州政府对联邦行政权、议会中少数党对联邦行政权的质疑,体现了州政府、联邦政府和宪法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议会中少数党与联邦政府及其宪法法院的关系等。这些复杂的三方权力关系在美国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在美国“原则上不允许国会对总统的诉讼,但允许若干国会议员就国会与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