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是否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02:46
被告人黄埔1992年3月14日出生,某市中学初一年级学生。2004年4月5日下午,黄埔去校途中,见同学王某骑车驶来。黄埔想与王某开一玩笑,就趁王某骑到身边之时,将一树枝扔进王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王某翻车倒地,头部撞上坚硬的石块,当即昏迷。黄埔立即打电话给120,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黄埔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黄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未包括在8种重罪的里面,所以黄埔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