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一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3:01:41
【案例】曾某向黄某借款1000元,约定当月底返还,曾某向黄某出具了欠条。在还款期届满前,曾某偿还了部分欠款,由于所欠款项没有还清,欠条不便返还,曾某便又在同一欠条上记明:“还欠款300元”。还款期届满后,曾某一直未能清偿余款,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返还余款700元。但在诉讼中,双方对余款的数额发生争议,曾某认为自己“已还(huan)欠款700元,还(hai)欠款300元”;而黄某则说是“还(huan)欠款300元,还(hai)欠款700元”。
[问题]:
本案事实如何认定?

这张欠条,可以理解为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单方制定而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在此案中,曾某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

对于借条,如果存在着两种以上地通说常理解释 应该采取对提供格式(这里的欠条)的当事人一方不利的说法

这里是曾某对借条的修改,属于对格式的提供的形式

应该采取不利于曾某的说法

黄某的说法为认定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