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高手请进!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1:54:10
前言:
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本人工作单位在宝安区上班时间,7:45-12:00(7:45-8:00为集会时间不做计薪时间),下午13:00-18:00,即8.5小时(其中0.5小时加班算)晚上18:30-20:00,每月必须上28日。

三、每月扣除伙食300元,住宿费100元。(伙食费住宿费以工资邦定,不吃住都扣400元每月)

四、应聘时只是口头上说好试用期一个月1300元/月,试用期满1400元/月包吃住。

五、上班21日后从财务处了解得知这1300元的结算方式是:每月上班满28日,这28日中必须每日上班时间为7:45-12:00;13:30-18:00;18:30-20:00才能拿到这1300元的工资。如果晚上未能按以上方式加班,或期间请假或错峰用电放假,或其他原因公司放假等,计薪方式就按深圳市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算然后扣除400元的伙食住宿费用再扣除4元保险费用。

六、按以上计时即每天必须上班10个小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上班到12小时,但也都按10小时算(即8小时正班,2小时加班)。也就是说如果按深圳市宝安区最低工资算超了1300元也就按1300元算。

七、本人职务为仓库管理员,所以公司规定无论是试用期或正式员工期间如果要辞职都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一个月期限到即可离开。

八、公司前两天给我一份深圳市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本人未有签署。从行政部了解得知该合同是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用的,全厂所有员工,包括经理等职员都签署工资为最低750元,而且签署后两份老板都回收,不发给其中的一份给员工。

请问以上情况哪里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哪款哪条规定?请高手指点,本人想从法律途径解决该事情,谢谢。

本人疑问:
1、每月加班时间60小时。是否超出相关规定?

2、住宿费伙食扣除400元严重不合理,从厨房了解得知每天实际每人买菜钱就4元钱其他6元钱就做

下列条款仅做参考:
1. 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每天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最多不超过36小时.
2. 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月的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计薪日为21.75天.
3. 因公司原因造成员工放假的,公司不得随意扣薪.
4. 员工进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交纳社会保险,如未签订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5.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各执一份.
6. 未经员工同意,企业不得随意以餐费/住宿费等名目克扣员工工资.
7. 员工离职,试用期内提前3天,试用期后提前30天,另适用期长短由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确定,如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
以上条款都为劳动合同法之相关内容.

1.问题1,单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每月最多36小时的延时加班的规定。
2.关于住宿费及伙食扣除400元钱的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你可与单位进行协商,至于是否有结果,我不知道。对于这项没有好的办法。
3.这个公司是个不怎么样的公司,我建议你找到其他工作的话,把它辞掉。
4.你们的劳动合同签署后,两份老板都回收,不发给其中的一份给员工,这是违法的。
总之一句话,找到出路,立马辞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