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件事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40:17
一、案件事实:
李女士欲出售其200多平方米的私产房,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于某。2005年8月,李女士出具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委托于某出售其房屋,约定由于某全权代理李女士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等一切售房相关事宜。
签约后,于某随即伪造了一个假房产证,通过调包得到了李女士的真房产证。于某又伪造了李女士的身份证、户口簿,并以24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闫女士。
闫女士付款后,于某代理李女士交付了房产,并与闫女士一起到市建委所属的某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时,按照登记部门的要求,于某提交了《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其身份证件等材料。经审查,房管局核准登记,并向闫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6年4月,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某被抓获。2007年8月,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利用被害人李女士委托其出售房屋的机会,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套取李女士手中的真证,随后私自将房屋以人民币248万元售出,并将赃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追缴248万元赃款。事实上,于某已将赃款挥霍一空,本人无清偿能力。
2007年9月,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房屋过户违背其真实意思为由起诉房管局的上级机关——市建设委员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市建设委员会注销闫女士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颁发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因闫女士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在申请过户时,于某提交了原房产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登记机关认为房屋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向闫女士颁发了新房本,尽到了审查义务,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并无不当。但判决又指出,2007年8月,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根据这一刑事判决,可以确定于某代为进行的房屋过户不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登记行为合法性基础已不存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市建委登记过户的行为违法。据了解,该份判决只确认了市建委的行为违法,并没有要求市建委撤销房屋产权登记。
如果你是李女士的律师,你将如何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地维护权利、挽回损失?请说明:(1)你的法律服务方案、诉讼请求、理由和法律

由于上次回答你不给分,我再回答一次.
不过更简单.

诉讼请求没问题,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去发掘.法院判决有问题.注销第三人房产证,重新发证,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本案陷阱在于行政诉讼与善意取得混淆碰撞.

第三人根本不用抗辩.直接另诉房产所有权确认.
也将得到支持.

来源于第一手事实材料,直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是: 寻找上海律师所(擅长房地产、投融资案件) 关于房地产拖欠的仲裁案件的相关问题 未成年人做出的各种证言可以单独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目睹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60 这些事实是了解这一案件的重要依据 英文怎么说? 法院受理与事实不符的案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宿迁的案件执行进行房地产评估鉴定费用收取标准 一起交通肇事的事实尚未完全清楚,事实与证据尚存在矛盾, 现存的疑点没有得到排除的案件,能缓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