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求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6:47:18
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四川省某储运公司(简称四川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湖南公司将这批干辣椒在四川公司仓库中存放7天(8月20日至26日),待原告派车来运。湖南公司支付了仓储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四川公司仓库因电线老化,雷击起火,致使湖南公司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四川公司工作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忽然下起了暴雨,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灾后很不结实,有的干脆散放在地上,经暴雨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四川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时,干辣椒己面目全非,根本不能食用了。四川公司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湖南公司,要求湖南公司来人处理。湖南公司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四川公司赔偿损失,四川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湖南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问题〕1、本案中的火灾与暴雨是否分别构成不可抗力?请说明理由。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3、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0年6月,亚华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东方公司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元,合同总额125000元,交货方
式为代办托运,12月底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火车站。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亚华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2%的违约金。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5000件变更为2500件,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依约支付违约金,东方公司拒绝。亚华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问题〕
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表明了什么?
2、在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

一、1.不属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2.不可抗力属于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为应尽可能的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对于扩大部分应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被告应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