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找的社会团体主要指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03:02

思宁
许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误解,以为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其实,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独立,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相对独立。
道理很简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不能涵盖各种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默许“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的任何组织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宪法“序言”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见,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外,还有大量的组织。
“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社会团体”指什么,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判断。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1998年修订后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可见,这三种不必登记的团体,事实上不被认为属于社会团体。据新华网的《中国主要人民团体简介》,主要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