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少人对细节条款存在曲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52:19
学法懂法的人来说说。。上下班受伤一定要是机动车事故吗。我边上有个自己摔了怎么也可以认定工伤呢。法律是否有待完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何为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交通违规或者意外而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人身伤害、公共和个人财产损失的 都是机动车事故
是不是法律的漏洞呢。。?
那这样的话自己摔伤的也是了?

是的,法律的规定一定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但我个人认为这里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理解得很狭隘,而是需要分析每一个具体状况,比如自己摔伤的,有可能是因躲避机动车导致自己摔倒,这也是可以归入工伤的范畴的。
当然法律的规定如果能更详细更清楚无歧义是更好的事情。

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其实规定的挺明确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身边有不合法律的事,只能认为他是错误的,而不能认为法律是不对的.

不是有待完善 是根本就很不完善
还有一中情况就是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 但是抢救49小时死亡的是不是工伤呢>>

从条例上来看 真正的走路摔伤 是不予认定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目前争议比较大,但争议归争议,还得按规定执行。

大家帮忙想一想,需要改成什么样的规定,才合理呢?而且必须是有可操作性的。如果站在合情、合理的层面上去修改规定,而不考虑可操作性,以目前劳动部门的执法能力和社会现状,只会增加更多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