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终止 挂靠人可否约定被挂靠人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6:27:11
我想请教一下,看哪位高人能指点迷津!!!!

我们公司老大帮一个朋友,把他朋友的私车挂靠在公司名下。最近他朋友又将该车卖给了别人,而且也办理了机动车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的保险没有办过户。公司办了机动车过户后,就将该车的主要保险(商业险)退保了。但是后来才晓得他朋友和那个买受人约定由出卖人办理该车的保险。现在,这个车出了交通事故,付全责。但是车子的保险有一小部分未退保的,还是我们公司的投保人名字,其他的都退保了,现在那个买受人把我们公司和老大的朋友都一起告到法院。
我想问的是:
1、我们公司已经将车过户了,对该车的保险是否不应继续?是否可退保?
2、老大的朋友与买受人约定的“出卖人办理汽车保险”是指的他本人还是我们公司?
3、老大的朋友是否有权和买受人约定第三人的义务??(挂靠人能否与买受人约定被挂靠人的义务?)
4、我们公司是否承担没有保险过户的法律责任??

谢谢高手指点!!!!!
我觉得既然车辆都过户了,我们公司没有了保险利益,退保是我们公司的权利啊,而且买受人买了二手车,应当有买保险的和权利和义务,我们公司没有义务要承担不告知的责任啊!!!
还有一点是:他们两方约定保险由出卖人办理,只是他们私下的协议,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啊???我们并不知情,还要承担责任啊??

本人意见,仅供参考
1、车辆过户时,贵公司失去对该车辆的保险利益,故退保首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通知对方知道,未履行该义务而造成对方不知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单问是否可以退保的话,我的回答是“可以”;
2、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出卖人为出卖合同后签名的人;
3、没有
4、不需承担,但如前第1条所述,应当承担为及时告知义务的责任。

补充回答:
双方约定确实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但从另一方面讲,你们的退保行为实际影响了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尽到通知义务。而你提出的作为买卖双方约定私下的协议,你们不知情与该赔偿是没有关联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