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宪地方自治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6:28:30

立宪和地方自治制度是两个概念。(一个国家可同时满足。)

立宪是指国家的管理形式,即政体的一种。立宪即君主立宪制分两种: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英国)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沙特阿拉伯)

地方自治是国家的结构形式中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英国法国)和联邦制(美国)。单一制分中央集权型(法国)和地方分权型(英国)。

那么实行立宪地方自治制度的典型国家就是英国了。

这个在高中政治(苏教版)选修3中有详细说明。

立宪是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实行议会制度的政体.
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选举来实现,但选举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选举等同于民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地方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其内容相当多,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自治机关的产生、构成及其运行方式,自治机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