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了结为什么不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56:21
我去年因伤人而取保候审 而且对方不追究我民事责任 案件了解可否马上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或者说有其他的什么解决方法 还是说必须等待签写的1年时间才能解除
是这样的 他的伤残坚定是10级 也就是最低的那级 而且案件主要人员 也就是一直不肯妥善处理的 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案件已经定为结案 而且案件已经通过了法院和检察院了
为何一直不肯下通知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请问里面
而且里面掺杂了 似人恩怨 办案人员里有人是被害者家属 请问里面是否有故意拖延之嫌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朋友: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那个被你所伤的人,应当是轻伤以上,尽管对方不追究你的民事责任,并不能说明案件了结,因为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要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只是一时尚缺乏证据,如果那个被你所伤的人是轻伤,且对方也要求调解,则有可能解除取保候审。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对方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