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分析我的这份担保书内容所带来的后果。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04:15
因被担保人被聘任为广州XXXXX有限公司出纳一职。现担保人为提供担保如下:
若被担保人有违反广州和旭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违反被担保人与广州和旭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对此而发生的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担保人在广州XX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经济过法律案件,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对此而发生的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单保人在离职后意念内萌发声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对此而发生的经济赔偿责任,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担保书担保的期限至《劳动合同》期满后两年,如被担保人被续聘的,担保期限为续聘期满后两年。

从你描述来看,该担保属于人事担保,违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应是无效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因此显然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
另,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人出具担保书时,被担保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失去存在基础,故也应认定担保书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