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与房东有义务上的冲突时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23:11:04
我租的房间内有个小电铡(整栋楼内的每个待租的房间都有这种小电铡),我搬进来第四个月时的某天它突然坏了,于是我就叫房东过来换个新的,他说换新的可以,但是要我交纳这个电铡的费用。于是我就不明白了,1、这个费用到底是租户出还是房东出?(个人当然认为是房东出的啦,因为整个房屋的照明条件都应该由房东提供,而我出的租金就包含了此项内容。)可房东是个粗人,而且有些抠门,2、该怎样对他讲比较通俗一些?3、要是跟他解决不了,该去哪个部门协商解决?
注:先悬赏30分,要回答详细些啊,会酌情加分的!
请问在哪里可以看到完整的合同租赁法(国家法律)?我在网上搜到的全都是别人提供的合同样板。谢谢!

无需承担责任,电路这些东西基本上都是出租人来维修的,除非是特意去破坏,不然是按照日常使用的话基本上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负责的话是不符合合同法里面租赁合同规定的,如果还有疑问可以付诸法律,详细将细则分析给出租人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电路、水路问题因为正常使用而损坏的话,出租人是有义务进行维修,并且不能因此而加收承租人的费用,因为维修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还必须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只要不是你人为造成的,都应当由房东进行维修。房东长时间不尽维修义务,就违反了双方租用合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有权停止或减少相关应缴纳的费用。当然维修的费用肯定是由房东负担.
这种小事如果跟房东协商不好的话,可以去找当地的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之类的部门协商解决.
这种事情如果诉诸法律的话肯定没可操作性.你也耗不起.尽量协商吧

1、维修费用由谁承担要分情况;
(1)合同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
(2)如果你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了租赁物,则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第220条和第221条,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且负担维修费用。如果因维修租赁物影响到你使用了,还可以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如果损坏的原因是你没有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