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请高手看一下写的可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9:25:58
遗嘱
立遗嘱人:刘桂华,女,71岁,XX省XX市XXX区人,住XX省XX市XXX区XX号。
我今年71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未受胁迫、欺骗所立、由于年事已高,身患重病,生活不能治理,故此让大女儿XX赡养终老。故立遗嘱,表示我对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XX省XX市XXX区XX号房产是我的财产,由大女儿XX继承此房产;
以上是我真实的意识表示,经本人(XXX)和所有子女(XX、XX、XXX、XX)研究决定大女儿XX在我有生之年一直照顾抚养我终老(不论照顾时间长短)大女儿XX都是有唯一继承房产权利的人。

遗嘱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四份,分别有XX、XX、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XX(盖章、按手印)

见证人:XX、XX(盖章、按手印)
年 月 日
老人是生活不能治理,而且老人愿意让大女儿来照顾。没有遗产执行人可以吗?非要有的话,继承人,也就是大女儿可以吗?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应该是可以的
最好请个律师把过程正规一下,到时候可以再深入修改

是生活不能自理

没什么问题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我觉得还应该加上一条:
如果大女儿在母亲立遗嘱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母亲有权撤销本遗嘱,且X省XX市XXX区XX号房产的继承方式转为法定继承(即所有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可以分得遗产)或者转为实际赡养母亲的人来继承该房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要有公证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