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2)3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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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退库范围
(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
(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
(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
(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各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扣回。
(二)其他企业需要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