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各法律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48:25

西方各法律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

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侧面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文章对西方法律理论的流派传承进行简要的评析和梳理,从整体上把握西方法学界的基本理论脉络,以期对形成适合中国现实的法理学观念和法律理论体系做有益的探索。
按照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对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西方法律哲学除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以及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外,主要有: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沈宗灵教授则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中,重点介绍了新自然法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以及其他的法学。博登海默在著作中的叙述方式,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分类方式和在这种分类方式下的全部流派图景。这种现象,可能恰恰是无法将各不同主义的法理学进行错落有致地排列这一背后原因所导致的结果。精确地分门别类是自然科学得到极大发展的一种方法,法律的分类也促进了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完整,但是,对相同的研究对象,采取不同的视角,在不同的理论前提下而形成的各种理论流派,则无法做到泾渭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