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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王某于1990年进入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9月,王某在接待顾客途中与顾客打架,影响十分恶劣。事发后,经总经理室及有关部门的批评劝阻,王某仍坚持认为自己没错,责任全在对方身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王某竟然手持铁器要与对方一决死活。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内外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有明文规定:营运中打架斗殴,严重损坏公司声誉的,解除合同),公司经行政领导、工会组织及上级公司的审批,对王某作出违纪辞退处理。王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4】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林珍于1990年不慎从楼梯上滚下来摔伤,在医院作了右肾切除手术。术后恢复健康。1996年8月(事隔6年),桐庐支行招工,林珍被录用,其间桐庐支行曾组织初定人员到桐庐县中医院进行常规体检,李林珍体检表中载明:“既往史”栏为“无残”,“腹腔脏器”栏为“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9月1日,桐庐支行与李林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为五年(自1996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②工种:业务;③试用期六个月。④合同期间,企业发现员工有严重疾病和缺陷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桐庐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科鉴证生效。
1996年12月中旬,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电话通知桐庐支行“有人反映林珍右肾摘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桐庐支行于1996年底前解除与林珍的劳动合同。12月26日,桐庐支行派员带林珍到桐县中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林珍“右肾摘除,左肾正常”。1997年2月24日,桐庐支行以林珍“右肾摘除,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林珍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8月11日,林珍向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5】某女青年是某厂调度员,一次私自离岗造成该厂1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该厂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纪律奖惩办法,决定解除与该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女工回家后不久,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3个月,于是持医院证明要求该厂“重新考虑”。问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否合法?
【案例6】赵某与其妻刘某同在某合资企业工作。赵某是企业的技术骨干,深得总经理赏识,刘某是一名普通的打字员。2001

案例3:
王某的申诉会被驳回,原因
1.公司之规章制度有明确告知员工
2.王某严重违反公司之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流程正确.

案例4;
劳动部门会支持林珍的诉讼,会要求恢复职务或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原因:
1.该合同第四款为无效条约.
2.常规之体检表明林珍身体健康,对企业之录用不存在欺骗行为.
3.企业并未明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案例5:
属于合法,原因:
1.该处罚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流程上属于合法
2.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属于严重违犯公司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给予接触劳动关系.虽属孕妇,但违反相关法规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六:
刘某的妻子不需要离开.原因:
该情况不属于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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