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折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09:49
固定资产共60万,其中房屋20万,电子设备15万,机器25万. 1995年1月至2008年5月,每月都是计提4500元,入制造费用.与实际规定的折旧有出入,可以继续按4500元折吗?如果不能,应怎样改?请写明计算折旧的过程.

首先要明确计提折旧的方法,估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
原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房屋20年,电子设备5年,机器10年;残值率3-5%。
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原值*月折旧率
并且规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停止折旧。看看你的电子设备多提几年了?
请你计算一下,2008年以前到底是多提了还是少提了?再往下探讨。
好像只有房产使用年限还没到期?先看看吧

可以。
如果有多提折旧的部分,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增加调整。

财务上已经按这个方式计提折旧了,一般不能更改了,但是你们纳税的时候要做纳税调整。

折旧当中,电子设备应该按5年,但是你们公司是按10年了,机器设备按10年,你们公司做的是正确的,税务对于延长折旧期的一般不予理会,所以这两项不需要调整。

房屋应该按20年折旧,你们是按10年了,所以每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要将当年房屋折旧部分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