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关于撤消要约还是要约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14:36
甲在5月18日发生一份要约,已于5月25日收到,在乙发生承诺前甲可以,撤消要约还是要约无效

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只要在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
要约失效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综上,你上述问题中提的要约失效应是在作出撤销要约的情况下产生的。

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你能不能把这个问题问明白一点,有点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