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河议付行为什么不可以是一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2:17:45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受益人(进口商)是国外某企业,那他们之间的通知为什么不能又开证行来完成,一定要选取另一个通知行,不是很繁琐吗?还有要议付行干什么,开证行在提交单据齐备下可直接向受益人付款阿!
本来一个银行可以搞定,为什么要用三家银行阿?请解答!不要复制链接或长篇大论
我感觉一楼回答的不太对,因为我理解了他所说的开证行是进口国所在地,通知行是出口国所在的的,单议付行是愿意买入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他可以进行议付押汇,故有时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为一个。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欢迎交流

我之前说的有点错误,对不住了。现改正如下:
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可以为同一家银行。
但为什么有时候信用证要分别指定三家不同的银行呢?
这跟不同的银行的地区优势不同有关系。如果开证行的业务范围没有覆盖到出口的国家,他会另外找一家在此国家业务较为熟悉的银行作为议付行来操作;而议付行又会在出口国家找一家与他有较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通知行。
三家银行的分工我就不再赘述了。

假设我们出口。开征行一般是进口商的开户银行,如果进口商不按规定付款,开证行可以直接从他帐户扣。通知行也可以是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或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方便通知、议付。另外还有保兑行,这是在开征行信誉不高或实力不济时寻找的第三方银行,确保受益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