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经营私营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37:14
一个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法人),同时经营自己的私营公司。
并且自己的私营公司与他单位法人的事业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以服务和委托的名义(有合同)每年由事业单位给付私营公司几十万(超过50万每年)。私营公司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如果不符合,违反了哪些法律?越详细越好,最好到哪部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是否同时违反政纪?应受到怎样的处理。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并且,通知第六条明确“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单位及铁路、邮电、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工作的干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规定的含义,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应指“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但是,该规定同时明确“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禁止的也仅是国家公务员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结合我国公司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实际,应可预见国家不太可能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公务员投资于公司作出禁止性规定(仅会规范公务员投资于公司的行为),——而这种预见,对授权性行政主体中的工作人员,应更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