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已作废发票,因超期(90天)未作销项负数,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4:17:21
我公司因忘记作废一张发票(开票系统内作废),超过90天了,去税务局咨询不允许开负数冲减,此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谢谢以上几位的回答,可能我问题没叙述清楚,问题是:2008年1月开具了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项目有错误,重开了1张没有错误的交给购货方,而第一张发票因疏忽忘记在系统内作废。发现该错误时已是90天后,向税务局咨询时,其不同意开具负数发票。如按这种情况入帐的话,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与你“预作废发票所开的购货单位”联系,让该单位帮你开具一份“开具红字发票”证明,然后你单位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你说的这种情况,好象税务局不应该管.

原因如下:你们已经在申报系统作废,信息已经传导到他们所谓的后台,也没有人去认证抵扣,只是你们自己做了销售,同时也就意味着交了税款(起码是将流抵减少了),对税务局是有利的,为啥他们不让做红字冲销售?没有道理的.

建议,你拿上哪个月的申报单,说明情况就好了.因为,上面有作废记录.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