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追尾机动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49:42
电动车,车主喝酒后,在机动车道上,左右摇摆行驶。我开车看到他后采取,减速,停车,鸣笛,方法必让,提醒他,后他往左道让开,我缓慢通过。可当我即将了,离开他的范围时候他突然有开始晃了起来,电动车撞到我车左侧尾部。着场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定? 交警来到现场却说责任不明确,把车我拖走了,。事发5天以后,还要求我机动车去车检。
我想问问 第1 这个事故明显,为什么现场交警却说事故不明确,要求拖车扣留?//难道就是为 拖车的200元?和一天50的存车钱?
第2 我车是被追尾的,为什么要检我车?难道是为了/检车的300元?
第3 车被扣的第5天,交警说电动车当事人不出现了,要求我去找电动车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出现我车就提不出来。说因为当事人病情他们交警不了解,不能放车。?为什么,发生事故后,交警不和伤者一起去验伤要伤者自己去?如果事发后伤者又有什么伤害也得算到我头上?? 、

谁能告我碰到着事我的权利哪去了?难道只能听交警的?说啥是啥?
他们有意刁难我又有什么办法去维护我自己?耽误我这么些天的用车怎么办?

请稍安勿燥,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脾气大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在解答一切问题之前,我要提醒你一点:请注意换位思考问题。如果你是交警,你觉得你会怎么做?(当然,要在知道怎么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做这个假设)按你说的,我理解你的心情,你可能是有苦说不出,可是交警也没有亲眼看到你所诉说的那些,对吗?造成你这么多不满的原因,这可是源头。
  好了,再帮你分析你其他的问题吧。
  交警说事故责任不明确,我认为现场是可以这样向你解答的。而且大部分处理事故时责任不是很容易清晰划定,你和对方又没有达成协商解决的,交警是可以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依法对你的机动车实施扣留的。
  本来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作为依据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对于第5天要求你的机动车去进行检验这事,也是适合法定程序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别人追你的尾,是一样可以要求检验你的机动车的,这点属于在交通事故里很正常的手续。因为上路的机动车必须是上路之前就应当检查各方面的安全性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21条对此事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你的第三个问题,第5天,对方当事人不见了,你可以要求交警对此事进行解决。你可以要求交警帮你联系。如果交警实在是推委或者态度不好,你可以向他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这事。你的车并不是因为当事人不出现,就永远放不出来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