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检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33:12
本人负责一工程 商品混凝土28天强度明显偏低 但40天强度又有明显提高 商品混凝土公司保证说60天强度肯定达到设计等级 但问题是该情况当地质检部门已经介入 请试验室进行实体检测 判定为强度不合格 要求设计部门进行验算 这样:商品混凝土公司提出的60天强度检测是否有依据理论或规范 另设计部门如真进行结构验算 但60天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这样的做法是否是种多余 为此要求各位专家 对此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 从施工单位、监理、设计、质监、试验检测单位等部门的各自立场看 应该如何处理!!!

你说的这个是一个同养600度日的概念
关于同条件试件600度日的确定
600度日积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新引用的一个概念,不是资料管理规程中引用的概念。其原理为:若使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养护效果与标准养护的养护效果相当,则应向其提供相当的养护条件;标准养护时砼所得到的(温度)条件是:28日*20度=560度日,同条件养护试块也应得到同样的条件,同时考虑到自然温度的不可控(即条件稍劣),增加至600度日。换个角度讲,若同条件养护试块得到600度日(温度)的养护,其强度增长应与28天标准养护相当,即具有同样的验收条件。
次之,考虑到自然养护条件下,砼增长曲线的研究还不完善,实践中也发现同条件留置的试块,在同条件养护(即自然养护)的试块强度低于标准养护试块的强度,规范规定,可取不大于1.1的系数(青岛市站正组织有关专家测定适合于青岛地区的系数值),即同条件养护得到的试块强度值 以上述系数后,认为与标准养护试块一致,处同等验收条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规范规定的条件不仅是600度日,同时还规定了0度以下不计天数、养护龄期宜为14 ̄60天等条件,可能存在如冬天即使到了60天,但不足600度日,如何操作的问题。如果上述的原理成立,则应理解为得到的养护条件不足,应继续延长养护时间,使之得到600度日的养护条件即可,=即不必完全拘泥于天数(徐有邻教授在答复青岛市质监站总工办咨询时,也表达了这方面的意见)。同时,如果蒸养,也不必拘泥于必须达到14天,因为高温已加速水泥的水化反应。

一般混凝土就是以28d强度为设计强度的,验收也必然以此为依据。
如果混凝土中加入了大量的粉煤灰等而不调整配比的话,28天强度肯定不够,60天强度或许合格。但是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除非设计为掺粉煤灰混凝土或者以60天强度为验收依据。
28天强度合格的混凝土到60天时,强度也会继续增长的,这不是搅拌站出售28天不合格混凝土的理由。
设计单位进行验算不多余。一般设计强度和荷载计算相关。而设计强度就是28天强度,如果不合格,就应该以实测强度为准,验算是否够用。在28天至60天之间,如果投用或荷载超过实测强度,可能会造成质量事故。
所以,除非设计要求60天强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