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ADR的法律特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01:52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
2、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3、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由非律师代理、或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4、从ADR的运作方式看,具有民间化或多样化的特征,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ADR。
5、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ADR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程序中,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这就是ADR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的缘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