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鉴定资质单位做出的鉴定被法院采信了,被告人要求鉴定单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09:13
现在的问题是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开始不知道鉴定单位没有资质,我朋友认为是公路段明知自己不具备鉴定资质而接受委托,属于滥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道理吗?
1、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2、该鉴定单位并无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补充回答: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
朋友:请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二○○四年二月九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