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鉴定资质单位做出的鉴定被法院采信了,被告人要求鉴定单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09:13
我的一个朋友被判缓刑,法院采信了检察院委托的没有鉴定资质的一县级公路段做出的人工影响天气37高炮的覆盖范围的鉴定,据了解,该公路段只有公路建设方面的测量资质,请问我朋友要求该鉴定单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行吗?
现在的问题是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开始不知道鉴定单位没有资质,我朋友认为是公路段明知自己不具备鉴定资质而接受委托,属于滥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道理吗?

1、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2、该鉴定单位并无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补充回答: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

朋友:请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二○○四年二月九日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