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关于民法中利息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6:22:33
我家的案子被判给付2万元 我们没有及时给拖了6年 现在要求我们给付给付利息 请问一下 这个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有那个法规有具体的说明

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相应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没有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你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计算起算时间为判决要求你给付2万元钱期限届满的次日(比如要求在6月18日前给付,利息从6月19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