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欠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02:43
我公司于今年3月与东莞一工地建筑承包商签订钢材供销合同,约定我方垫满一百五十万钢材款之后,每个月返回此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但因为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因为钢材预算不一致,导致工地停工,我方供货也随之停止,不久,承建商要求我方将已运至工地但未用完的钢材作拉回处理,并抵算一部分钢材款,至此建筑商尚欠我方钢材款80.5万元,后经我方多次催缴,已归还43万元,尚欠37.5万元.到目前为止,据我方所知开发商与建筑商就已做的一部分已经结算完毕,现在对我方滞留在该工地项目的资金,问建筑商一再拖遗,而开发商更是不予答理,但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未付清相应价款的钢材所有权仍归我方所有.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虽然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但是已使用的钢材,已经与砖石、混凝土“附合”,成为在建房产的一部分,所有权已经归开发商。
你可以合同关系起诉承建商,要求承建商支付货款。
个人见解:也可以起诉开发商,以物权关系,要求开发商对已占用的保留所有权的钢材承担责任。
我在广州,有意可沟通。

这是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所有权保留”的情形。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金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交付时转移。买受人不依约付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占有标的物(钢材),当然,取回后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而买受人仍可在双方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期间内回赎,以重新占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