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4:00:40
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有卖方提供20000箱罐头,每箱15.50美圆,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圆,受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至法国马塞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眼时,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子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买卖双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陪?为什么?

根据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但是还要根据意外的具体内容,因为一切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外来所有风险,但是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如果这里所说的意外是一切险的内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如果属于特殊外来风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因为买卖双方选择的贸易术语是FOB,在这个条件下由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投保是由买方去办,因此,保险公司的承保起讫是船至仓,虽然保单上有仓至仓条款,但如果卖方没有购买从龙岩到厦门港的保险,保险公司依然不赔这段路程中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