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村土地纠纷往那里投诉?详细情况如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49:52
我们是株林镇株林村居民委员会十组村民,并于二00五年四月十月十五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期限至二0二八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就株林村委会无视我们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未经我的同意,私下将承包户的基本农田非法进行买卖。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株林镇株林村在未征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十八户村民同意,擅自将该十八户村民名下的面积为1930.6m2基本农田低价卖给株林镇居民委员会的XX,(买进每平方50元村委会收取10元)从中炒作转让金差额,(卖出每平方300元)谋取非法利益。
二00八年元月一日,株林村委会利用手中职权,在原本拥有办公楼的前提下,暗箱操作,强行以所谓的“征用”之名,又非法取得面积为448.96m2株林村十组的基本农田筹建办公楼,值得一提的是株林村委会非法占用的这448.96m2的基本农田并非“无主”之地,而是己经依法发承包出去,由株林村十组的部分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农田,遗憾的是株林村委会高举权大于法的旗帜,视农户为看不见摸不着的空气,肆意践踏农户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小组多户在外务工人员致电村委会书记及小组组长不同意土地出让。我小组共三十一户,其中十八户全年在外务工,只有十三户(多为老年人)在家,连在家中十三户都表示,未开过正式会议进行协商,仅在写征地合同当日,由村委会出资在小组陈XX家中摆一桌酒席,吃完后才拿出协议让大家签名。而且,当天酒席在家的十三户并为全部参加酒席,只是派出自己的孩子(一般为小学生,大点的孩子上初中,都寄读)参加,其中的签名就包括这些孩子的签名。
临近年关,大家都返乡了,对上述的村委会的种种做法表示极大的不满,年后,集体向县法院提出声诉,后来,县法院以土地纠纷涉及面太广为理由,不与办理。
请问现在村民应向那里声诉,或是,应该怎样才能让有关部门关注此案,予以详细调查处理?之前,曾在部分论坛,社区(如东湖社区)反映过此事,不过未得到关注。

农村土地纠纷可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投诉。
  一般镇设国土资源所,农村直接到国土资源所举报,如果不能得到处理,可以到县以上国土资源局举报。
  国土资源部门的最高机关为国土资源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行政区域的土地承包归农业部门管辖,应该向农委反应。
2、使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否则就是违法。你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目前土地纠纷,尤其是拆迁及涉及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各地法院处理起来比较谨慎,很多案件在当地是不能立案的.你的案件,在法理上完全能够得到支持,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践中处理比较麻烦,向相关部门反映处理的几率也不大.
建议向县级或以上相关部门反映一下,或咨询相关律师了解在当地能否立案.
注意: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