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欠款利息怎么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34:31
我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被法院一审判决偿还A公司欠款213804元,诉讼费5717元,我公司没有上诉,我公司是被告,现在公司要还钱了.但是不知道利息是多少,请帮忙算一下,截止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十万火急,请附详细计算数据及方法,最佳答案追加100分,
我是广东省广州市的.就按广州市的算...我要详细的数据...算出来分就是你的.

我要根据我这个案子得出的实际数字..同志们..请看准再回答.不要给一大堆数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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