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妇女在07年五月破腹产.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妇女在08年六七月结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27:00
每年乡政府都在六七月,强制要求已育妇女结扎.而且没有任何商量.有人怕在六月刀口发炎或在年后大家回家的时候结扎.乡政府就不是不同意.在政府归定的日子晚到一天就把家里值钱的东西变卖了.再就罚款.请问这样是不是违法的.可以去告吗?如果可以怎么去告.当然在本地是告不了的?根本没人理这事.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谢谢!!!!急急

政府当然没有权利强制结扎。只有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进行相应处罚。计划生育是为全中国以及全世界的未来着想的一项政策。但是是以劝导和相应的处罚结合的。强制结扎属于侵犯人权的做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但某些地方的土政策则有所不同,例如,某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坚决落实已生育一孩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凡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必须在分娩后的三个月内首选落实放环措施,并强制办理独生子女证;按政策申请经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在女方分娩后一个月内夫妇中一方必须首选落实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人流或引产手术。”这个文件用了“必须”、“强制”等词,可以看出是强制上环和强制结扎。

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使是对犯罪分子,也不能上肉刑。强迫上环、强迫结扎与强迫堕胎,可以说是古代肉刑的翻版,与现代法治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被强迫上环、强迫结扎或强迫堕胎的妇女,完全有权据理力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国家也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明文禁止强迫上环和强迫结扎,使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