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合同预算造价下浮包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35:48
我在咨询公司工作,正审核一单安装工程结算,送审的施工合同有一条为“工程造价预算(人民币大写):”,上面用手写字体写着“工程造价暂定为壹佰贰拾万元,工程预算待预算审定后下浮5%包死”,后面还有一条用印刷字体写着“预算造价为调整合同造价。”
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说这工程没有预算,一直都是按暂定的合同价来拨进度款,现在工程竣工了,施工单位的结算也做出来了,送审价是188万。建设单位却说根据合同规定,结算审定后要下浮5%,但施工单位说合同规定的是预算审定后才下浮5%包死,现在没有预算,而是按实结算,合同的那句“工程预算待预算审定后下浮5%包死”就不成立了,现在不存在结算下浮5%的道理。
请问是建设单位有理还是施工单位有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按照签定合同真实的意思,就应该是下浮5%,施工单位的理由明显不合理,如果按施工单位的道理可以先把他这个结算当预算审,审完后下浮百分之五包死,不用搞结算了。因为双方没有做其他情况的约定,只好这样做了,现在的主动权看要掌握在谁的手中。

施工单位明显是在玩文字游戏,他们这么做根本就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明明是存在预算的,你可以看看工程的规模,估计是应该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预算工作的,不然就违反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程序,从开始他们的约定就不合法,是不成立的,所以关于之后的所谓约定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像楼上说的,如果按施工单位的道理可以先把他这个结算当预算审,审完后下浮百分之五包死,不用搞结算了。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说,他们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也是搞预决算的,我同样上面二个人的观点。再者如果按合同预算那也是要施工单位提供呀,他不提供预算就是他的问题了。

施工单位还是有道理的。

按现在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工程预算实际上是由建设单位自己或委托咨询单位做出来的工程标底,那么“工程预算待预算审定后下浮5%包死”这条规定等于是说明此工程为合价包干合同,如果建设单位不做这个工程预算,合价包干的说法就直接做废了,施工单位完全可以按单价合同的方式按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如果建设单位做了工程预算(标底),施工单位只有在考虑到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会来投标,无利可图的话谁会来做。

合同的条款要有严谨性,“预算审定后才下浮5%包死”条款如果改为是“所有单价审核后均须下浮5%”,不管你是预算价还是结算价都是如此,那施工单位就没话可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