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零申报和补缴失业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9:17:02
我们企业是2003年11月成立的,但是并没有人员在这个企业名下开资,企业名下也没有产生任何经营项目,没有资金往来,因而除了印花税之外并没有其他需要缴纳的税费.即使企业法人当时也在另一家公司有职务,并在另一家公司领工资,交保险.财务工作也是由另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代理,帐面上没有工资支出.但是当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税务局要求企业必须对法人进行所得税的核缴,其缴费基数是税务局核定的,实际并没有发生.同时又给企业出据了零申报的报表.
到2005年9月,我公司才开始始聘员工,并给员工交纳保险.现在因有员工离职需要办理失业保险,但是劳动局要求企业对2003年12到2005年8月间的失业保险费进行补缴,原因是因为有所得税发生额就是算是零申报.
实在整不清楚,这个核定企业法人所得税是怎么回事,这零申报又是什么概念,劳动局的人又不接爱任何解释说明,作为企业到底该怎么办啊?本来没有人发工资还要交所得税已经是个难以理解的事情了,又要求按2005年9月份的人数补交2003年12月到2005年8月的失业保险,还包括统筹和个人两部分,这又是什么说法啊?
因为涉及到税务和劳动两个部门,实在有点弄不清,这事应该到哪个部门讲理去了?哪位明白支个招吧.

",原因是因为有所得税发生额就是算是零申报. "
这句说的是什么?

"核定企业法人所得税"
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企业法人的个人所得税?

可以确定的是企业零申报和补缴失业保险没有关系,一个是税收,一个是规费,完成是两码事

你要把问题说清楚了.

和我们单位一样的情况,现在都迷糊了。请问您当时是怎么解决的啊??